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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路通·蘇服達|鼓勵外商投資稅收政策(一)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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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政策解讀
前言
為充分發揮稅收支持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職能作用,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務舉措進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對外發布。為方便納稅人更好了解政策、適用政策,為外貿外資發展營造良好稅收環境,江蘇稅務將持續開展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系列專題宣傳,今天帶您了解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適用條件】
1.境內直接投資的范圍是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2.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注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于符合“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情形。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3.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5.“境外投資者”,是指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居民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
轉載連接: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4/2/28/art_8350_45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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