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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點群體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享受的稅收扣減限額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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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天津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確定我市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減限額標準的通知》(津財規〔2023〕3號)第一條。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402021032218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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