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充分發揮稅收支持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職能作用,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務舉措進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對外發布。為方便納稅人更好了解政策、適用政策,為外貿外資發展營造良好稅收環境,江蘇稅務將持續開展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系列專題宣傳,今天帶您了解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境內單位和個人
【政策內容】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包括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6.未按規定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
7.符合增值稅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8.聲明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選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9.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責任保險和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適用條件】
1.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均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3.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4.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5.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現場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為參加在境外舉辦的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文化演出、文化比賽、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教育醫療服務,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
6.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是指:
(1)寄遞函件、包裹等郵件出境。
(2)向境外發行郵票。
(3)出口郵冊等郵品。
7.為出口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是指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免稅銷售額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8.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電信服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9.服務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知識產權服務,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
10.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
11.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貨物或不動產進行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12.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天氣情況、地震情況、海洋情況、環境和生態情況進行的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環境和生態監測服務。
(3)為境內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水文、礦藏等進行的測繪服務。
(4)為境內的城、鄉、鎮提供的城市規劃服務。
13.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4.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外派海員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人力資源服務。外派海員服務,是指境內單位派出屬于本單位員工的海員,為境外單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駕駛和船舶管理等服務。
15.納稅人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人力資源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人力資源服務。對外勞務合作,是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和協助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動。
16.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不動產的投資與資產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
(3)拍賣境內貨物或不動產過程中提供的經紀代理服務。
(4)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物權糾紛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務。
(5)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提供的安全保護服務。
1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提供的廣告服務。
18.下列情形不屬于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無形資產:
(1)無形資產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境內自然資源相關。
(3)所轉讓的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與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相關。
(4)向境外單位轉讓在境內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配額、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
19.為境外單位之間、境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外幣、人民幣資金往來提供的資金清算、資金結算、金融支付、賬戶管理服務,屬于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2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2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22.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第三至五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保險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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