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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指引——貨物勞務稅收政策(六)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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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政策解讀
前言
為充分發揮稅收支持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職能作用,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務舉措進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對外發布。為方便納稅人更好了解政策、適用政策,為外貿外資發展營造良好稅收環境,江蘇稅務將持續開展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系列專題宣傳,今天帶您了解啟運港退稅政策。

【適用主體】
從啟運地口岸啟運報關出口,自離境地口岸離境出口集裝箱貨物的出口企業。
【政策內容】
1.水路啟運港退稅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以下稱經停港),自離境地口岸(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對從經停港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途中加裝的集裝箱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運輸方式、離境地點要求的,以經停港作為貨物的啟運港,也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2.陸路啟運港退稅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承運,利用火車班列或鐵路貨車車輛,從鐵路轉關運輸直達離境地口岸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行核對確認后,可調轉為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適用條件】
1.出口企業。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并且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以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為準)。
2.運輸企業。運輸企業為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并且納稅信用級別為B級及以上的航運企業。運輸工具為配備導航定位、全程視頻監控設備并且符合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要求的船舶,或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承運的火車班列或鐵路貨車車輛。
3.啟運港、經停港和離境港。
(1)上海啟運港退稅政策
啟運港為武漢市陽邏港、青島市前灣港、南京市龍潭港、蘇州市太倉港、連云港市連云港、蕪湖市朱家橋港、九江市城西港、岳陽市城陵磯港、瀘州市瀘州港、重慶市果園港、宜昌市云池港、張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等13個港口;離境港為上海市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外高橋港區;上述所列啟運港均可作為經停港。
(2)粵港澳大灣區啟運港退稅政策
啟運港為珠三角九市37個港口:廣州市滘心港、舊港、烏沖港、嘉利港、集司港、東江口港、新沙港、深圳市鹽田港、大鏟灣港、佛山市九江中外運港、勒流港、北滘港、佛山新港、三水港、南海國際貨柜港、高明珠江貨運港、容奇港、順德新港、肇慶市高要港、肇慶新港、四會港、肇慶三榕港、云浮新港、肇慶港、惠州市惠州港、東莞市虎門港、中山市中山港、中山外運港、小欖港、中山神灣港、珠海市珠海洪灣港、西域港、高欄港、珠海斗門港、江門市江門高沙港、江門外海港、天馬港;離境港為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保稅港區。
(3)海南自貿港啟運港退稅政策
啟運港為營口市營口港、大連市大連港、錦州市錦州港、秦皇島市秦皇島港、天津市天津港、煙臺市煙臺港、青島市青島港、日照市日照港、蘇州市太倉港、連云港市連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廣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欽州市欽州港等15個港口;離境港為海南省洋浦港區;上述所列啟運港均可作為經停港。
(4)陸路啟運港退稅政策
啟運港為陜西省西安國際港務區鐵路場站;離境港為北部灣港(包括防城港區、欽州港區、北海灣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拉山口、霍爾果斯鐵路口岸。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2018年12月28日修訂)〉的公告》(2018年第66號)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實行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8號)
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號)
5.《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號)
6.《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陸路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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