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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政策文件-最新文件-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
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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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疆最新政策
為進一步改善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業務的服務體驗,降低辦事成本,保障用人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2024年1月1日起,優化調整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優化調整申報繳費流程內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將此前實行的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繳費人)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報繳費工資,再依據兩部門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繳費的流程,優化調整為繳費人直接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具體范圍是:
(一)用人單位(含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及職工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二)靈活就業人員(含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稅務部門征收的其他社會保險費,主要包括大額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長期護理保險等。
二、申報繳費方式及時限
(一)繳費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繼續按照現行計算方式確定。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向稅務部門申報、調整職工繳費工資;職工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后,于參保當月月底前向稅務部門申報當年度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應繳費額并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三)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月、季、年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基數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繳費人存在補繳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產生的欠費、2024年1月1日前社會保險費欠費,以及辦理政策性補繳等特殊情形的,仍應當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核定生成應補繳費額后,再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申報繳費渠道
用人單位可通過新疆電子稅務局、社保費管理客戶端、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窗口等渠道辦理業務。
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新疆電子稅務局、社保繳費小程序、新疆稅務APP、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窗口及主要商業銀行網點等渠道辦理業務。
四、其他事項
(一)因優化調整申報繳費流程,自治區稅務局、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需聯合對相關信息系統進行升級切換。
1.人社部門:2023年12月21日00:00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暫停辦理參保登記和征繳相關業務,自2024年1月2日00:00起恢復辦理。
2.醫保部門:2023年12月21日00:00起,醫療保障部門暫停辦理征繳相關業務;12月26日00:00起,醫療保障部門暫停辦理參保登記業務。自2024年1月2日23:00起恢復辦理。
3.稅務部門:2023年12月21日00:00起,稅務部門暫停辦理社保費繳費業務;12月26日00:00起,稅務部門暫停辦理所有社保費業務。自2024年1月1日00:00起恢復辦理。
(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支付等業務繼續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辦理。
(三)繳費人在辦理申報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咨詢;其他社會保險問題可撥打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咨詢;養老、失業、工傷保險也可咨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12333電話咨詢服務中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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