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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熱點問答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時,什么情況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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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答: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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