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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如何確定銷售額?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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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310131512515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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