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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 政策解讀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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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吉林政策解讀
稅收是籌集財政收入、調控經濟和調節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國家治理中發揮著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持續深化,稅收治理面臨的環境越來越多樣化、復雜化,傳統的稅收治理方式已無法適應新發展、新形勢的需要。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體系,依法營造公平的稅收法治環境,高質量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精神,在全面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23年5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
(一)制定《辦法》是進一步拓展稅收共治格局的必然要求。制定地方稅收共治保障辦法,對于推動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稅收治理,營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健全稅收共治新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吉林省于2013年在推進社會共治方面開展了初步探索,由稅務、財政等部門聯合制發文件,協同推進地方共治工作。但由于文件層級較低,近10年經濟社會發展變化較大,已不適應改革工作需要,亟需出臺新的保障辦法升級完善稅收共治保障制度。
(二)制定《辦法》是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關鍵舉措。營商環境是一個地區經濟軟實力和競爭力的重要體現,通過推進稅費共治,能夠打破阻礙營商環境的信息壁壘,有效促進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整合應用,提高信息資源利用率,助力政府“一張網”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現“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為廣大納稅人繳費人,以及社會各界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稅務(政務)服務。有利于進一步推動我省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稅務監管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更好地服務市場主體。
(三)制定《辦法》是鞏固稅收征管改革成果的重要保障。2023年是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突破之年,省稅務局緊扣《意見》落實重點工作舉措,統籌推進技術、業務、組織“三大變革”,保障稅務執法、稅費服務、稅收監管、稅收共治“四個新體系”在我省基本建成落地,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提升改革落實質效。制定《辦法》,有利于鞏固征管改革成果,通過建立共治保障機制,長效化、制度化加強新征管體系建設,確保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穩妥深入、持續推進、見到實效,為高質量推進稅收征管現代化、更好服務中國式現代化貢獻力量。
二、《辦法》的制定過程
(一)堅持法治思想引領。為保證《辦法》符合精簡、統一、效能原則,省稅務局認真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積極貫徹落實《意見》精神,充分借鑒其他省市實踐經驗,深入研究我省稅收共治現狀和工作需要,主動邀請省司法廳“上門輔導”,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辦法》初稿。
(二)廣泛凝聚各方共識。初稿形成后,省稅務局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廣泛征求了全省稅務系統內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等19個中省直部門,各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累計收集意見建議52條,采納了其中21條,為進一步夯實完善辦法草案,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廣泛凝聚了各方共識。
(三)嚴格履行立法程序。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省稅務局將《辦法》提交省司法廳進行審查,并配合省司法廳赴松原市、白城市等地開展立法工作調研。征求了各地、各部門及省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意見,通過省政府官網向社會公開征集了意見,分歧意見均已協調一致。開展了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集體討論,并對《辦法》反復研究、修改,形成《辦法(草案送審稿)》,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七條,包括稅收協助、涉稅信息共享、稅收服務、監督保障等具體內容。
第一條至第四條,闡述了實施《辦法》的目的、意義及法律依據,明確《辦法》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履行稅收協助、信息共享、稅收服務、監督保障等稅收共治職責。
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據自身職責提供相關稅收協助,明確與市監部門加強聯合監管,與公安機關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法院在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等相關規定,規范了保密要求,要求推動納稅信用建設,防范涉稅違法行為,積極開展涉稅宣傳。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制度,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政府信息目錄清單提供準確的涉稅信息,稅務機關要保證涉稅信息的安全管理,合理科學運用。
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要求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涉稅中介機構的監管,完善涉稅爭議解決機制,推進涉稅政務公開,為廣大納稅人和社會各界提供方便快捷的稅務服務,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明確稅收保障工作的監管主體是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求稅務機關要自覺接受各級審計、財政等機關的專責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完善投訴舉報制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范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明確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等稅費征繳保障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明確了本《辦法》施行時間。
鏈接:《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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