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銷售機動車,是否只能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解答:機動車發票是指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時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解答: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三、企業給個人消費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個人提供身份證號?
解答: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
四、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解答: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號)
五、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農機收割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解答:納稅人提供農業機耕項目免征增值稅。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六、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只能按季度申報增值稅?
解答: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七、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收到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如何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解答: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八、企業招用2022年畢業的高校畢業生是否可以享受重點群體稅收優惠政策?
解答:重點群體稅收優惠政策中的高校畢業生為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九、納稅人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是否需要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解答: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照規定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不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不需要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十、單位是否可以幫其員工代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解答: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
(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
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完成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3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2022年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的,單位不得代辦。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需與受托人簽訂授權書。
單位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匯算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托人更正申報,也可自行更正申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
十一、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匯算期結束后未足額補繳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
解答:匯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匯算期結束后未足額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依法加收滯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 《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
十二、企業等其他單位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主要負責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的,可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其中主要負責人包括哪些人員?
解答: 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6號)政策解讀
十三、是否所有企業都需要繳納工會經費?
解答:安徽省行政區城范圍內進行納稅登記的企業、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費單位”)都屬于工會經費代收范圍。財政預算撥款行政事業單位不屬于工會經費代收范圍。
對尚未成立工會組織且不足25人的繳費單位,由地方總工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暫緩撥繳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并及時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
文件依據:《關于委托地稅機關代收工會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工發〔2018〕8號)
十四、企業購進精裝房,房屋的裝修費用是否需要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
解答:企業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中。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
十五、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稅?
解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
十六、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否需要備案?
解答: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其中,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目錄》“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十七、企業從境外取得發票性質的憑證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十八、企業支付的交通罰款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支付的行政性罰款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十九、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如何確定?
解答:“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上說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二十、市場主體歇業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報告?
解答:歇業是市場主體的自主行為,只需按規定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稅務機關不對市場主體歇業設置稅務前置條件,市場主體歇業不需要另行向稅務機關報告。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辦理市場主體歇業和注銷環節涉稅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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