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一、根據《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規定:“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規定:“一、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2、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如何享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規定:“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3、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申報表如何填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規定:“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4、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區分征收方式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規定:“一、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5、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發布之前2023年已經繳納的個稅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規定:“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6、最新的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7、差額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時,以差額前還是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8、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是什么?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公告第一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規定:“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根據《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規定:“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9、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是多少?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一、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規定:“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規定:“二、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業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時,四季度研發費用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按實際發生數計算,或者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相關政策口徑和管理,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七、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規定:“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10、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股權激勵所得,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稅〔2021〕42號):“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規定,“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中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11、繳費人現在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政策?
根據《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的規定:“二、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符合本公告規定減免條件但繳費人已繳費的,可按規定辦理退費。”
12、繳費人現在是否可以繼續享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
根據《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的規定:“一、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符合本公告規定減免條件但繳費人已繳費的,可按規定辦理退費。 ”
13、什么時間起,在河南省的部分納稅人中開展數電票試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一、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河南省的部分納稅人中開展數電票試點,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納稅人為試點納稅人,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確定。……”
14、數電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三、河南省數電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監制。數電票無聯次,基本內容包括: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銷售方信息、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征收率、稅額、合計、價稅合計(大寫、小寫)、備注、開票人等。
其中,試點納稅人從事特定行業、發生特定應稅行為及特定應用場景業務(包括:稀土、建筑服務、旅客運輸服務、貨物運輸服務、不動產銷售、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農產品收購、光伏收購、代收車船稅、自產農產品銷售、差額征稅、民航、鐵路等)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提供了上述對應特定業務的數電票樣式,試點納稅人應按照發票開具有關規定使用特定業務數電票。數電票樣式見附件1。
河南省數電票的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歷年度后兩位,第3-4位代表河南省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數電票開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順序編碼等信息。”
15、試點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哪些類型的發票?
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的解讀規定:“四、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支持開具數電票、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
試點納稅人通過實名驗證后,無需使用稅控專用設備即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數電票、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無需進行發票驗舊操作。其中,數電票無需進行發票票種核定和發票領用。
試點納稅人可以選擇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者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其中之一開具紙質專票或紙質普票。其中,試點納稅人選擇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紙質專票或紙質普票,其票種核定、發票領用、發票作廢、發票繳銷、發票退回、發票遺失損毀等事項仍然按照原規定和流程辦理。”
16、試點納稅人領用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如何確定單份最高開票限額和領用份數?
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的解讀規定:“八、試點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和發票領用時,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和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其中,試點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領用份數與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之積應小于或等于當月剩余可用額度。”
17、試點納稅人開具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額度?
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的解讀規定:“九、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時,單份發票開具金額不得超過單份最高開票限額且不得超過當月剩余可用額度,并根據實際開票金額扣除當月剩余可用額度。
試點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卷式發票、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的,在領用發票時按領用份數與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之積扣除當月剩余可用額度,開具時不再扣除當月剩余可用額度。”
18、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與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有何區別?
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的解讀規定:“十、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同。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紙質普票與現行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比,區別在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后,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密碼區不再展示發票密文,密碼區將展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賦予的20位發票號碼以及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網址。
十一、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試點納稅人能夠獲得哪些優質便捷的服務?
為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集成發票信息、優化發票應用、完善風險提醒,進一步深化發票數據應用成果。通過稅務數字賬戶,納稅人能夠獲得以下優質便捷的服務:
一是“一戶式”發票數據歸集服務。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自動歸集開具發票信息,推送至對應受票方納稅人的稅務數字賬戶,實現開票即交付,從根本上解決納稅人紙質發票易丟失破損及電子發票難歸集等問題,降低納稅人發票管理成本。
二是“一站式”發票應用集成服務。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創新應用集成服務,通過完善發票的查詢、查驗、下載、打印和用途確認等功能,增加稅務事項通知書查詢、稅收政策查詢、發票開具金額總額度調整申請、原稅率發票開具申請等功能,再造紅字發票業務流程、海關繳款書業務流程,為納稅人提供“一站式”服務。
三是“集成化”發票數據展示服務。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為納稅人提供開具金額總額度管理情況展示服務,納稅人可實時掌握總授信額度和可用授信額度變動情況;同時為納稅人提供風險提醒服務,納稅人可以對發票的開具、申報、繳稅、用途確認等流轉狀態以及作廢、紅沖、異常等管理狀態進行查詢統計,以便及時開展風險應對處理,從而有效規避因征納雙方和購銷雙方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涉稅風險和財務管理風險。”
19、通過什么渠道可以進行數電票信息的查驗?
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十五、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對數電票的信息進行查驗。同時,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為試點納稅人提供數電票查驗服務。”
20、試點納稅人錯誤確認發票用途后,稅務機關如何幫助納稅人進行修改和更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的解讀規定:“二十二、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后,如果出現發票用途確認錯誤的情形,稅務機關可為納稅人提供規范、便捷的更正服務。
納稅人將發票用途誤確認為申報抵扣且已申報抵扣后,如果要改為用于申報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正。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實確認相關進項稅額已轉出后,為納稅人調整發票用途。
納稅人將發票用途誤確認為用于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正。如納稅人尚未申報出口退稅,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將發票信息回退至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納稅人可以重新確認發票用途;如果納稅人已申報辦理出口退稅,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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