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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如何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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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九條第四項第二目規定:“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貨物免稅證明及核銷辦理
(1)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在取得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后,應在加工費的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8),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見附件29)。
(2)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并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后,持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見附件30)和下列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②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③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自2022年6月1日起廢止)
④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應在海關簽發來料加工核銷結案通知書之日(以結案日期為準)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非‘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或復印件,按照《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第2目第(2)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辦理免稅核銷的,應按規定補繳來料加工加工費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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