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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吉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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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吉林政策解讀
為便于納稅人理解和執行政策,現對《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吉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意義
201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正式實施。《環保稅法》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第一部稅法,對于加強我國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環保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范吉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在實地調研、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會同吉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制定了《公告》,并予以發布。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分為適用范圍、計算方法、納稅申報和施行時間四個部分,其中的主要內容有:
1.第一部分適用范圍。明確了采用核定計算方法的適用范圍。即按照《環保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即不能按照自動監測數據、監測機構監測數據以及不具備監測條件的,不能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業、第三產業、畜禽養殖業、醫院和建筑施工企業等納稅人,對其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應按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2.第二部分計算方法。明確了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核定計算方法。其中,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主要依據《環保稅法》和《抽樣測算方法》的有關規定。
3.第三部分納稅申報。明確了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相關事項。
4.第四部分施行時間。
三、《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吉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 2022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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