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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時間是2020年12月的,可以在2021年1月報銷嗎,是否需要納稅調整?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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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吉林熱點問答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賬務處理建議根據相關會計準則。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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