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最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什么?
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即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小型微利企業如何申報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任何資料,而應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3.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需要留存備查什么資料?
答: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需要自行留存備查下列資料:1.所從事行業不屬于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2.從業人數的計算過程;3.資產總額的計算過程。
4.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如何填寫申報表享受優惠政策?
答: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通過《A2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第13.1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申報享受優惠政策;實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通過填報《B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第17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申報享受優惠政策。稅務申報系統將根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自動計算減免稅額,幫助企業準確享受優惠政策。
5.企業可以在預繳申報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6.《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 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 號)關于提高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政策到期了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條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7.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有何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一條規定: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1.個人同時經營兩戶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以內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納稅人同時經營多個個體工商戶的,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享受多退少補。
2.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式為定期定額征收,可以享受享受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以內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該項政策。
3.我是一名公司的員工,去年捐贈了200元用于應對新冠疫情防治,但是在發工資的時候沒有扣除,聽說今年還可以匯算扣除,我該怎么操作呢?
答: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止任務的醫院的捐贈,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執行。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環節中的工資薪金所得、分類所得中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期間統一進行扣除。
在匯算清繳期間,個人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時,需將捐贈全額填入“準予扣除的捐贈額”欄次,并需附報《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其中,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在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4.我是一家醫院的財務人員,我們單位發給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療人員、防疫工作者、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補助與政府規定的標準不完全一致,有時候大于政府規定標準,有時候小于,請問這種沒有按照政府規定標準發放的補助,能免征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于上述三類人員實際取得臨時性補貼和獎金,在相應級別政府規定標準的范圍內,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財產和行為稅優惠政策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已到期,該優惠政策是否延續,延續的政策有無變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6號公告)明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優惠政策的內容無變化,如納稅人在上述公告出臺前已經申報繳納相關稅款,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從2021年9月1日起實施,其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是否意味著9月1日后契稅稅率上調,老百姓買房成本攀升?
答:契稅法中規定的為法定稅率,契稅中還有優惠稅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住房的交易行為可以按照上述政策規定適用對應的優惠稅率,契稅法的出臺和實施并不會影響公眾購房成本。
3.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在資金賬簿的印花稅方面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有關政策的通知》(豫財稅政〔2019〕7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我省小規模納稅人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地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上述兩個優惠政策可以疊加享受,即納稅人可以在稅額減半的基礎上再次減半,實際享受75%幅度的印花稅稅收優惠。
四、社保費優惠政策
1.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還會延續嗎?
答:根據《關于做好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辦〔2021〕8號)規定,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續實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2.延續后的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是什么?
答:根據《關于做好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辦〔2021〕8號)規定,失業保險費率按1%執行。
3.延續后的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是什么?
答:根據《關于做好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辦〔2021〕8號)規定,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按原統籌地區基金結余情況區別確定,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費率下調2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費率下調5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低于18個月后停止下調。
五、非稅收入政策
1.工會經費目前有什么優惠政策?
答:河南省工會經費沒有優惠政策,只有緩交的政策。依據《河南省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實行國庫匯繳管理操作辦法》(豫工文〔2011〕15號)第九條規定:工會經費不得減免。繳費單位有特殊困難的,可提交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方工會申請緩交工會經費,經上級工會批準后,所在地方工會給予批復,并將批復抄送主管稅務機關。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計算繳納?
答: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6%-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職工數)×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3.教育費附加現行的主要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對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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