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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發布〈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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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政策解讀
一、主要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進一步提高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量,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我局對《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并出臺《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發布〈上海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調整制定目的
為了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范稅務執法行為等要求在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中落到實處,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將制定目的進行了調整。
(二)修改保密規定
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相銜接,落實《意見》關于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個人信息有關要求,在《辦法》第四條規定“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三)調整重案審理范圍
為進一步暢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辦法》第十一條增加不屬于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規定。
(四)將本市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納入《辦法》
將《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公布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2018年第10號)中關于本市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的規定納入《辦法》。在第十一條規定市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為擬處罰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在第三十七條規定各區稅務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標準為擬處罰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五)修改組織聽證有關表述
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關于“聽證”的規定相銜接,在《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要求聽證的,由辦案單位組織聽證。”切實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權利。
(六)明確審理期限的執行口徑
在《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本辦法有關‘5日’的規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轉載連接: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jd/202112/t461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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