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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熱點問答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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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熱點問答
1.《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的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請問是指上述單項產品銷售額占比超過50%還是上述產品的合計銷售額占比超過50%?
答:《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例如,某制造企業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間,“通用設備”的銷售額占比為30%,“化學纖維”的銷售額占比為20%,“非金屬礦物制品”銷售額占比為15%,生產其他產品銷售額占比為25%,還有轉讓不動產銷售額占比為10%。該企業2021年5月申請留抵退稅時,“通用設備”“化學纖維”“非金屬礦物制品”三類產品合計銷售額占比為65%(超過50%),符合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的相關條件,如果該企業同時符合其他退稅條件,可以按15號公告規定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
2.《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與此前的《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相比有什么變化嗎?
答:與《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相比,《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的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相當于擴大了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行業范圍,其他的退稅條件和退稅額等未發生變化。對先進制造業納稅人這一適用主體的判斷,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在原來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四類產品的基礎上,新增“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五類產品。
3.我公司是一家主營業務為藥品制造的醫藥生產企業,已享受過原增量留抵退還60%的政策,還可以享受最新的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嗎?
答:根據《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如果你公司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生產并銷售“醫藥”的銷售額占比超過全部銷售額的50%,且同時符合15號公告規定的其他退稅條件,比如納稅信用等級為A、B級等等,可以按15號公告的規定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
4.納稅人申請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已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答:按照15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第三條的規定,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同時,在上述期間存在進項稅額轉出情形的,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無需就納稅人在該期間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部分進行調整。
5.納稅人享受先進制造業增量留抵退稅后還能否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嗎?
答:根據《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按照本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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