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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中納稅人哪些行為屬于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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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九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被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有關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檢查的規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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