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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的“遺產稅”規定違法嗎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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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稅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沒有規定對于遺產繼承收取遺產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售后公房是產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屬于遺產繼承的范圍。如果是子女根據遺囑繼承父親售后公房的,是不需要征收契稅的。直系親屬間的法定繼承關系免稅。而過戶房產遺產稅,拿著公證書上房產局直接過戶就可以了,過戶的時候再交個80塊錢的換證工本費。繼承權公證的費用是按照房價的2%來收取,但公證處估的房價要比市場價格低很多,幾乎是1/3至1/2的比率。具體標準建議直接向當地房管部門、公證機構咨詢。現行稅法中,沒有“房屋產權稅”這個稅種。以下是房產稅和遺產稅的條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1986-9-15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八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第九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第十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第十一條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2004年09月21日11:52第一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遺產稅。第二條本條例規定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第三條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下列順序確定:(一)有遺囑執行人的,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的,為繼承人及受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及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納稅義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第四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的遺產,免納遺產稅。第五條下列各項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一)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二)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種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歷史、美術方面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稅;(三)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民明并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四)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中規定免征遺產稅和遺產;(六)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和其他遺產。第六條下列各項允許在應征稅總額中扣除:(一)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稅款、罰款、滯納金;(二)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三)被繼承人喪葬費用;(四)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征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五)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于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報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六)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七)被繼承認擁有所有權,并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八)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被繼承人為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常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外國公民,地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五)至(七)項規定的扣除項目;本條(一)至(四)項規定的扣除項目,也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為限。第七條遺產稅的免征額為二十萬元。第八條遺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應征稅遺產凈額。應征稅遺產凈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扣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的項目并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允許在應征稅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免征額后的余額。第九條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征遺產稅稅額一應征稅遺產凈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第十條遺產稅的免征額及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第十一條遺產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征收。第十二條遺產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遺產以外國貨幣計價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遺產稅。第十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與境外的財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的所在地劃分。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財產所在地按下列原則確認:(一)不動產以及附于不動產的權利,按不動產所在地確認;(二)車輛、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證照發放機關所在地確認;(三)除著作權以外的知識產權,按其登記機關所在地確認。但著作權按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住地確認;(四)債權,以債務人經常居位地或營業所在地為準;(五)各種股票、公司債券,以其發行機關報所在地為準;(六)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以其行政管轄權所在地或營業所在地為準;(七)除上述財產以外的動產,以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位地為準。第十五條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轉移登記。第十六條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現什計算征收。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價可依或申報明顯低于正常價的,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贈與財產在贈與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孔不入價可依或申報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價的,按贈與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財產價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第十七條境外財產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已繳納的遺產稅,允許在應征遺產稅稅額中抵扣,且抵扣額不得超過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中心應征稅額。如抵扣額低于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征稅額的,應補繳其差額部分的稅款。第十八條遺產稅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沒有戶籍的,由被繼承人居位地或財產所在地主管部門。第十九條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的,納稅義務人應于被繼承人死亡之日早二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遺產稅納稅申報。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接到遺產稅納稅申報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對遺產情況進行核實,確定應征稅遺產凈額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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