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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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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2021年6月10日,印花稅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為落實印花稅法,稅務總局制發了14號公告,明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具體納稅期限。為規范印花稅征收管理,根據稅務總局授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公告》第一條明確,納稅人為境內單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按季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按年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為境內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頻繁書立應稅憑證的,可以按季申報繳納。
(二)《公告》第二條明確,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頻繁書立應稅憑證的,可以按季或者按年申報繳納。
(三)《公告》第三條明確,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四)《公告》第四條明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的申報解繳稅款期限,依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執行。
(五)廢止我省不符合印花稅法的相關文件。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轉載連接: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wzjd/2022-09/30/content_eb7f997a56ce4292a81fdf24626521f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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