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簡易程序:10個常見問題需弄清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稅企合作,提高對跨境投資者的個性化服務水平和稅收確定性,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7月發布了《關于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4號公告執行一年來,向稅務機關表達適用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簡易程序意愿的納稅人不斷增多。近期,我局國際稅收管理處將納稅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基層稅務人員需要重點關注的10個問題進行了整理,供讀者朋友參考。
一、什么是預約定價安排?
預約定價安排(APA)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的協議,屬于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一項服務。按照參與的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數量,APA可分為單邊、雙邊和多邊三種類型。單邊APA可以為企業提供稅收確定性,雙邊或者多邊APA在此基礎上還可以幫助納稅人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
二、什么是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簡易程序?
預約定價安排在我國已有20多年的實踐經驗。2016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進一步規范了預約定價安排一般程序談簽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導稅企雙方談簽預約定價安排。
2021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4號公告,對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簡易程序的申請條件、不予受理的適用情形、簡易程序的流程等實施細節進行規定,并對24號公告與64號公告之間的相互銜接予以明確。
簡易程序將一般程序中的“預備會談、談簽意向、分析評估、正式申請、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6個階段精簡為“申請評估、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3個階段,精簡的流程主要集中在企業申請審核、受理階段。稅務機關通過向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提供“精簡工作流程、明確工作時限”等系列精準服務,以進一步提升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效率。
三、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簡易程序相比一般程序有哪些簡化?
具體簡化措施主要有四項:
第一,由于稅務機關在企業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前,對其關聯交易、經營環境和功能風險情況有一定的了解,簡易程序免去了預備會談階段。
第二,簡易程序將一般程序中的談簽意向、分析評估和正式申請3個階段,合并為申請評估階段。
第三,簡易程序明確了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時限要求。企業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后,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90日內開展分析評估和功能風險訪談,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如受理企業的申請,即為接受了企業的正式申請;如不受理,則告知企業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簡易程序對協商簽署階段提出了辦結時限要求。稅務機關應當于向企業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與企業協商完畢(即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文本內容達成一致);無法達成一致的,則終止簡易程序。
四、什么類型的企業可以申請適用簡易程序?
24號公告第三條規定,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向其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適用簡易程序:
1.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擬提交申請所屬年度前3個納稅年度的、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的同期資料;
2.自企業提交申請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10個年度內,曾執行預約定價安排,且執行結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3.自企業提交申請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10個年度內,曾受到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且結案的。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企業提交的申請:
1.稅務機關已經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立案調查或者其他涉稅案件調查,且尚未結案;
2.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且不按時更正;
3.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且不按時補正或者更正;
5.企業拒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
此外,對于同時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暫不適用簡易程序。
五、企業申請適用簡易程序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24號公告規定,企業有申請意向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簡易程序申請書》,并附送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2.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
3.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是否追溯適用以前年度;
4.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
5.企業最近3至5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同期資料等;
6.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7.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使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支持這一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的功能風險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設條件等;
8.價值鏈或者供應鏈分析,以及對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的考慮;
9.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
10.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的年度經營規模、經營效益預測以及經營規劃等;
11.對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有影響的境內、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12.符合申請資格的有關情況;
1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六、企業如果2022年8月擬提交申請,請問前3個年度的同期資料涵蓋哪些年度?
在企業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前,設置提供同期資料條款的目的,主要是為鼓勵企業主動遵從,對于遵從程度高的企業,提高其獲取稅收確定性的便利。企業如果2022年8月擬提交申請,則2022年度為擬提交申請所屬年度,應在申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同期資料,獲取申請適用簡易程序的資格。
七、企業2020年曾通過一般程序與稅務機關達成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為2020-2022年度。企業近期準備就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進行續簽,可否申請適用簡易程序?
可以。
根據24號公告第三條,企業自提交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10個年度內,曾執行預約定價安排,且執行結果符合安排要求的,可以申請適用簡易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64號公告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申請續簽的,應當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之日前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報送《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并提供執行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報告,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經營環境是否發生實質性變化的說明材料以及續簽預約定價安排年度的預測情況等相關資料。因此,企業應當在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間提出續簽申請。
八、適用簡易程序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如何確定?
24號公告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
企業需要注意的是,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和“受理申請”是兩個概念。24號公告指出,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90日內開展分析評估和功能風險訪談,并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例如,某企業2022年8月1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2022年10月28日向企業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則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2022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2022年度至2024年度,或2022年度至2025年度,或2022年度至2026年度)的關聯交易。又如,某企業2022年10月1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2023年1月5日向企業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則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2023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2023年度至2025年度,或2023年度至2026年度,或2023年度至2027年度)的關聯交易。
九、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包括哪些內容?由誰簽署?
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一致的,應當擬定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及其關聯方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交易及適用年度;
3.預約定價安排選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可比價格或者可比利潤水平等;
4.與轉讓定價方法運用和計算基礎相關的術語定義;
5.假設條件及假設條件變動通知義務;
6.企業年度報告義務;
7.預約定價安排的效力;
8.預約定價安排的續簽;
9.預約定價安排的生效、修訂和終止;
10.爭議的解決;
11.文件資料等信息的保密義務;
12.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信息交換;
13.附則。
24號公告規定,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署。
十、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企業需要注意履行哪些涉稅義務?
64號公告規定,稅務機關應當監控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情況。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企業需要履行以下涉稅義務:
一是應當完整保存與預約定價安排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賬簿和有關記錄等,不得丟失、銷毀和轉移。
二是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紙質版和電子版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說明報告期內企業經營情況以及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需要修訂、終止預約定價安排,或者有未決問題或者預計將要發生問題的,應當作出說明。
三是發生影響預約定價安排的實質性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詳細說明該變化對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影響,并附送相關資料。由于非主觀原因而無法按期報告的,可以延期報告,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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