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減免稅項目所得的企業收到政府補助,該政府補助能否免稅?下面分別從政府補助及減免稅項目所得的稅收政策來分析。
一、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取得政府補助時,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判定,該補助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
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如果該補助屬于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果該補助屬于應稅收入,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時,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補助形成的資產對應的攤銷支出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從以上分析,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取決于該補助是否滿足不征稅收入的三個條件,與企業是否有減免稅項目所得無關。
二、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以農、林、牧、漁業項目為例)
匯算清繳對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項目填報說明如下:
第4列“項目收入”: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取得的收入總額。
第5列“項目成本”: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發生的成本總額。
第6列“相關稅費”: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總額,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第7列“應分攤期間費用”: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總額。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8列“納稅調整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需要調整減免稅項目收入、成本、費用的金額,納稅調減以“-”號填列。
從以上填報說明分析,第4列至第8列所計算的項目所得額僅與所得減免優惠項目有關。
如果利潤表中存在資產減值損失、投資收益、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等科目金額,由于不屬于減免稅項目相關的“項目收入”、“項目成本”、“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等項目,所以不參與計算。
“納稅調整額”僅包括與減免稅項目相關的調整,例如計入營業外支出的稅收滯納金、計入資產減值損失的納稅調增金額、計入投資收益的納稅調減金額等均不計入“納稅調整額”。
三、舉例說明
A公司2021年度營業收入392,515,295.77元,營業成本360,751,359.29元,稅金及附加792,188.12元,營業費用5,607,370.22元,管理費用19,318,281.86元,財務費用 2,361,456.15元,其他收益(政府補助)4,153,200.00元,資產減值損失40,000.00元,利潤總額7,797,840.13元。
納稅調整調增金額1,558,293.82元,其中:業務招待費支出調增金額154,710.43元,稅收滯納金調增金額40,000.00元,資產減值準備金調增金額40,000.00元,資產折舊調增金額1,323,583.39元;納稅調減金額4,798,106.52元;納稅調整后所得4,558,027.43元。
A公司分攤比例按銷售收入占比作為參數,減免稅項目產品收入占比:86.00%。項目所得額計算如下:
項目收入=392,515,295.77*86.00%=337,563,154.36(元)
項目成本=360,751,359.29*86.00%=310,246,168.99(元)
相關稅費=792,188.12*86.00%=681,281.78(元)
應分攤期間費用=(5,607,370.22+19,318,281.86+2,361,456.15)*86.00%=23,466,913.08(元)
納稅調整額=(業務招待費支出調增154,710.43+資產折舊調增1,323,583.39-納稅調減4,798,106.52)*86.00%= -2,855,038.93(元)
減免稅項目所得額=337,563,154.36-310,246,168.99-681,281.78-23,466,913.08-2,855,038.93=313,751.59
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后所得4,558,027.43 -所得減免313,751.59=4,244,275.84(元)
總結如下:
1、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取決于該補助是否滿足不征稅收入的三個條件,與企業免稅項目所得并不相關。
2、項目所得額減免的計算,僅考慮與所得減免項目相關的項目收入、項目成本、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納稅調整額等。資產減值損失、其他收益、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等科目金額及相應的納稅調整金額均不參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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