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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企業出口免稅不退稅的貨物應如何處理?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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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分三種情形:
1、出口退稅(出口免稅并退稅):免除出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并按相應退稅率退還以前各環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2、出口免稅(出口免稅不退稅):免除出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但不退還以前各環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而且納稅人要轉出以前環節抵扣的進項稅;
3、出口征稅(出口視同內銷):出口環節按內銷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不退還以前各環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以前環節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上述第二和第三種情形都屬于出口不退稅的情形,本文主要闡述第二種情形,出口收入屬于何種情形與報關單中的商品編號(即HS編碼)相銜接,每個出口退稅率的查詢均以商品代碼作為索引。出口退稅率的查詢可通過退稅系統,詳見:如何查詢出口貨物退稅率?(點擊查看)
出口貨物如屬于第二種情形,應根據是否開具出口發票,納稅申報時填報在“開具其他發票”或“未開具發票”對應的“免稅收入“欄次,退稅軟件無需操作,外貿企業出口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用于抵扣。
除上述查詢得知出口貨物屬于出口免稅外,還有一種情形是原本可以退稅的貨物只能做免稅處理,原因總結如下: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3、未按規定期限收匯;
4、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
5、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6、其他情形。
出口退稅須在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已作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的,不受此時限的約束,什么時候有電子信息,什么時候申報即可);如逾期,須在次年5月份增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前作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8條的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時,不再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退稅系統中的免稅申報已取消,但次年5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前做免稅申報這句話還經常出現,個人認為現在的免稅申報應理解為“原本出口退稅的,如有需要確認免稅不退稅的情形,外貿企業應將退稅款交回,退稅系統中將退稅申報數據做沖減“。
對外貿企業而言,出口退稅和出口免稅收入申報的都是附表一“免稅收入”欄次,如出現由出口退稅調整為出口免稅的情形,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不用修改。外貿企業免稅收入除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外,還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留存企業備查的資料,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無需提交給稅務機關,具體資料如下: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發票;
3、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4、屬購進貨物直接出口的,還應提供相應的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其他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暫不提供上述第2、4項憑證。注: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4號(關于廢止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規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廢止海關監管方式代碼“0139”,全稱“用于旅游者5萬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訂貨”,簡稱“旅游購物商品”。旅游購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帶外匯購買的或委托境內企業托運出境5萬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訂貨。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免稅不退稅的情形,一定要注意必須有購貨發票,如無購貨發票,不合符免稅的條件,應按征稅處理。稅務機關對企業本應出口申報退稅但未申報及出口免稅的報關數據是清晰的,不要存在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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