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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使用過固定資產的簡易計稅可以放棄嗎?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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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您好!我們企業這個月將轉讓一輛小汽車(2012年購入的)給另一個企業,請問我們能否放棄簡易計稅按13%開具專用發票?
答:感謝您的提問!根據財稅[2009]9號及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購入小汽車才允許抵扣進項。所以,貴公司轉讓2013年8月1日前購入的小汽車符合簡易計稅的條件。但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只要符合簡易計稅的條件,是不能選擇放棄簡易計稅的。貴公司可以根據總局2015年第90號公告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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