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發票匯算納稅調整在哪里調整?
很不錯哈,還知道沒有取得發票需要做納稅調整,很多人會說,我業務真實發生的,就算沒有發票,憑啥不讓我稅前扣除???
這個,你還是留著給稅務局去理論。
#01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里面明確了兩點。二哥就不搬條文了,具體意思就是分兩種情況。
a、如果你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那么除了特殊情況,你都應該以發票為扣除憑證。
b、如果你的支出不屬于應稅項目,那么正常情況是不以發票為扣除憑證的。但是如果屬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發票的,也可以以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
所以說,如果說會計核算和所得稅稅前扣除大前提都是業務真實,那么所得稅扣除在業務真實的判斷上條件應該更嚴苛,發票作為真實性組成部分,應該取得而未取得的理論上就是不能稅前扣除。
特殊情況是什么?
特殊情況當然不是當普通情況來用,之所以特殊,那就是放出口子來解決一些確實難以解決的實際問題的,那就是小額零星業務的發票處理問題。
我舉個例子,在路邊個人商販買水果支出了200塊錢,對于個人來說,這個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當然屬于。
但是這確實是企業的支出啊,真實的合理的啊,就是沒有發票,好了,這種情況,開了個口子,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所以這個特殊情況真是解決特殊情況的,你不要亂擴大范圍使用,也別化整為零,去冒這個風險。
起征點,個人就是按次300-500。
如果你的無票支出符合這個特殊的情況,那你可以稅前扣除。
記賬計入了損益,所得稅也允許扣除,那沒有稅會差異,不用做調整。
但是,如果你的無票支出滿足不了,包括金額太大,還有很多人說的什么收款憑證,人家怎么會給我說身份證號,那這些都是你無法滿足這個條件,那很簡單,不得稅前扣除。
稅法條件擺在哪里,別質疑合理性,達不到條件就不要扣除就行了,要扣除就去有發票的地方買。
這種情況賬務計入了損益,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稅會有差異,那需要做按時調增。
二哥稅稅念公司2021年無票支出20000,為支付個人的勞務費,沒有發票,而且不符合特殊情況。
借:管理費用-勞務費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企業所得稅匯算做納稅調增處理,具體調整直接填寫在A10500表扣除項其他欄次即可。
如圖:


有些朋友會說,二哥你這個太理論了,我就沒調整,稅務也沒檢查我,記住,躲貓貓方式的稅收思維不可取,即使你有100次僥幸,但第101次陷落,那你也會承擔所有的稅款和滯納金罰款成本。
哪怕我們沒有本身給企業通過籌劃合理避稅,但是這些細微處的稅收遵從風險我們要懂得規避。
#02
無票業務是可以補救的。
前面我們說的的無票可能是真的無法取得發票,但是有些業務是暫時未取得發票,那么這種情況,稅收上是可以補救的。
按照28號公告的相關規定。
如果匯算清繳之前你能拿到發票(不管是開具時間),那你就不用納稅調整,如果拿不到發票,滿足條件,提供了證明,也不用納稅調增,如果都不滿足,那請做納稅調整。

如果你沒做納稅調增,匯算清繳后稅務局發現了,還能給你機會補救。

當然,如果你本身不滿足條件,做了納稅調增,沒有扣除,那以后如果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5年。
這個追補扣除的意思,其實就是讓你去申請修改稅款所屬期申報表,把這塊納稅調增修改掉,當然實際操作可能有點麻煩,會涉及后期每期匯算申報表的連續修改。實踐中也有企業包括稅務局在后期取得發票時候直接在取得當期做納稅調減,這個看各地稅務局的業務容忍度了,認可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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