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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企業虛開虛抵,是否有增值稅納稅義務?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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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喜地公司為經營需要,于2013年以購銷合同的形式變相從大唐軟件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融資5000萬余元,應大唐軟件公司的要求,喜地公司為其出具了足額的增值稅發票,為了沖抵因此而產生的稅款,喜地公司向英愛時代有限公司購買增值稅發票。
稅務先行處罰
2014年9月16日,原石景山國稅局作出5號《處罰決定》,認定原告喜地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通過虛假納稅申報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偷稅行為,并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喜地公司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虛開發票行為處以500000元罰款;(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喜地公司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虛開發票行為處以500000元罰款;(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喜地公司5年內的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罰款金額7070982.9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8070982.9元。
一審刑事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2557號刑事判決書。
判決喜地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繼續向北京喜地國際文化有限公司追繳稅款,上繳國庫。
二審刑事判決
2017年10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刑終157號《刑事判決書》。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者他人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且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在客觀上足以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后果。經查,羅某雖然讓英愛時代公司為自己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羅某也為大唐軟件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這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由于不存在任何貨物購銷或應稅服務等經營行為,因而不存在向國家繳納稅款的事實基礎,不會給國家稅款造成實際的損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國家造成稅款損失,是因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受票方用做在正常經營時向稅務機關抵扣自身應納稅款,被實際抵扣的部分即為給國家稅款造成的損失。
喜地國際公司為大唐軟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主觀上是為了向大唐軟件公司變相融資,而喜地國際公司讓英愛時代公司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為了抵扣因為變相融資行為而不得已產生的銷項稅款,故羅某不具備騙取國家稅款的主觀目的,因而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再次,羅某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并不意味著其二人讓英愛時代公司為喜地國際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具備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經查,羅某為了抵扣喜地公司給大唐軟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產生的銷項稅款,不惜支付巨額開票費讓英愛時代公司為其開具進項稅發票,其支付開票費讓他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雖然因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而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該行為仍然侵犯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在本質上可以認定為是一種變相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刑法當然應對此做出否定性評價。
故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羅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綜上,本院認為羅繆所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系單位犯罪,應按照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予以懲處。"
改判上訴人羅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稅務撤銷偷稅罰款
2019年4月28日,北京稅務第一稽查局作出京稅稽一撤罰[2019]001號《關于部分撤銷(石國稅罰[2014]5號)的決定》。
現決定:撤銷原石景山區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原石景山國稅局)做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石國稅罰(2014)5號,以下簡稱5號《處罰決定》)處罰決定第三項,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你公司5年內的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罰款金額7,070,98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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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后感】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對待虛開虛抵,持同樣的觀點。但目前該觀點尚未在稅務機內部形成共識,依然是爭論不休,這個法院判例值得好好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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