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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房屋租賃業務,出租方、承租方和稅務局都很難!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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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在A市買了一套商鋪,將其出租給李四,李四一年支付租金200萬元。但張三不是A市人,而是B市人,經常居住地也在B市。
一、張三難,稅款如何計算?正常情況下應該由張三繳納出租房屋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個計算過程,說實話還是比較繁瑣的,具體可參考個人出租商鋪需要繳什么稅?當然,有些地方出臺了綜合征收率來計算,就大大簡化了這個計算難題,可惜不是全國統一規定。
二、李四難,張三沒繳稅,李四有無稅務上的責任?答案是:有責任。表現在以下三個稅種上1、個人所得稅,有代扣代繳的責任。《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注意,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是第一位的,先于張三的納稅義務。2、房產稅,李四也是納稅義務人。《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上述條款的意思是,張三是產權所有人,是納稅人,張三不在房產所在地,使用人李四就是納稅人,等于納稅義務發生了轉移。所以李四應該關注張三是否繳了房產稅,張三沒有繳,稅務機關能找到的人是當地的李四,就應該由李四去繳稅。當然,無論是誰,繳一次房產稅就可以了。3、城鎮土地使用稅,李四也是納稅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15號)規定:四、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上述文件的意思,張三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是納稅人,張三不在土地所在地,實際使用人李四就是納稅人,等于納稅義務也發生了轉移。和房產稅同理,無論張三還是李四,繳一次土地使用稅就可以了。其余的張三應繳納的稅費,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印花稅,和李四沒有關系。所以,如果張三沒有按時繳納相關稅費,作為承租方的李四,需要清楚自己的納稅義務,別在懵懂中少繳了稅款,還得補繳滯納金和罰款。
三、稅務局難,前置條件如何認定?在上述與承租方相關的三個稅種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最為清晰,明確了承租方是扣繳義務人的身份。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了便于征管,對納稅人的規定比較寬泛,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會成為納稅人。但這里有一個問題,如果確認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滿足前置條件,即:所有權人不在本地。如果不做過深的探究,也許憑一個簡單的詢問筆錄確定。但如果真要深究,如何判斷所有權人不在本地,其實是一個非常難的判斷。按在A市的停留天數?按戶口所在地?按經常居住地?對于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自然人,來去自由,稅務機關又如何能掌握上述信息?如何做出判斷?這些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政策規定,其實是執法中的難點。總之,一個常見的看似簡單的房屋租賃業務,在實務中,無論對于出租人、承租人還是稅務局,都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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