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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問: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202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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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熱點問答
問: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答:14號公告規定的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舉例說明:某微型企業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4月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在4月份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將再無存量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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