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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疫情經營困難,能不能降低員工的工資?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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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能否降低員工的工資標準?員工不同意降薪,能否“被迫離職”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文件規定: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可見,考慮疫情對各類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造成的沖擊,鼓勵企業通過民主協商程序,引導員工與企業共渡難關,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因此,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暫時降低薪酬或緩發工資,員工以此離職要求經濟補償,將無法獲得支持。
林某2017年8月入職某日用品公司,月工資為15000元,陳某2017年7月入職日用品公司,月工資9000元,兩人都是日用品公司IT中心的開發工程師。日用品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期內,乙方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甲方有權按本公司薪資調整機制執行薪資調整。2020年初,受疫情影響,日用品公司在春節假期后未能開業。
公司制作了《應對疫情員工工資協商確認表》,載明:自2020年2月開始,全體員工固定薪酬減薪15%,待公司生產經營好轉后再調整薪資。IT中心二十余名員工都簽字同意,只有林某、陳某等3名員工拒絕簽字。2020年3月,公司向工會發出《征詢意見函》,將《調整薪酬方案》告知工會并征詢工會意見,征得工會同意后,在發放2020年2月、3月工資時,均按調整后薪酬標準支付工資。林某、陳某不同意降薪,于2020年4月10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以日用品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林某要求補償N+1:60000元、陳某要求補償N+1:36000元)。仲裁委審理后裁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駁回了經濟補償訴求,林某、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在一般情況下,調整薪酬或緩發薪酬應當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個體協商一致。在受新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情況下,依據政策文件的規定,也可以通過協商民主程序或與工會協商的程序調整薪酬或緩發薪酬。在受新冠疫情影響的特殊時期,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調整薪酬符合法律規定,司法裁判時,應當考量引導企業與職工共渡難關,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
公司調整薪酬的對象并非針對個人,并非惡意調薪,其下調幅度為15%,并不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且于庭審中,之前所謂“減薪”的部分,日用品公司已補發完畢,即實際上公司只是緩發了部分薪酬。結合全案情況,本院認為,日用品公司并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陳某、林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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