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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處理涉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遵循哪些具體的裁判原則?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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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處理涉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遵循哪些具體的裁判原則?
合同糾紛案件量大面廣,涉及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備受群眾關注。人民法院處理涉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時,要統籌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并堅持做到以下四點:
一是信守合同,促進發展。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對于疫情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應促成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對于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合同不能按約履行的,應更多考慮引導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等方式,維持合同的穩定性,確保“五個中心”核心功能穩定運轉,實現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二是共擔風險,利益平衡。要充分發揮司法調節社會關系的作用,堅持穩字當頭,兼顧各方面因素,平衡各方利益。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積極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克時艱,切實保障各方當事人權益,助力困難企業恢復發展,合力確保社會平穩有序。
三是依法調整,公平公正。要依法準確認定和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規則。對于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當事人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主張解除合同或者主張免除違約責任的,綜合考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履行合同實際影響的時間、程度等因素,正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正確適用情勢變更規則。
四是注重協調,妥善化解。積極參與訴源治理,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堅持以調促穩,情理并重,充分考慮雙方利益訴求,協調社會發展、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的關系,依法做好釋明工作,促成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實質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建設工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
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建設工程停工或者遲延復工,由此導致逾期竣工的,施工人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但其應按合同約定的程序,及時向監理、業主方提交相應簽證單,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合同當事人不能按時履約時負有哪些義務?
合同當事人受到疫情影響不能履約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因受疫情影響發生履約障礙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疫情期間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進行交易,如何認定合同效力?
原則上應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但當事人對疫情期間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關物資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應認定該價格條款無效。當事人基于欺詐、脅迫訂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對方危困狀態等致使合同顯失公平,對方當事人請求撤銷合同的,應支持該撤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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