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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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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答復: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時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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