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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收入、增值稅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為什么不能一致?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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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人在講,會計報表的收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收入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收入,三者必須一致。否則,就會觸發稅務預警。
我們先不討論這樣的說法,對或者不對。
且看眼下膠著的美國總統選舉,兩個老頭在那兒鬧騰,一方宣布勝選,一方不肯認輸。
最后,拜登或者特朗普,無論誰當選,都是美國總統,這是一樣的。
不一樣的是,拜登當總統,他跟特朗普的施政主張肯定不同。
因為,拜登的身后站著民主黨,而特朗普的身后站著共和黨。
那么,我們回頭再看上面三個口徑的收入,它們確認收入的原則各自都是不同的。這跟美國總統的道理一樣。
會計確認收入的原則是企業會計準則,增值稅確認收入的原則是增值稅條例,而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的原則是企業所得稅法。
誰敢說,確認收入的原則各不相同,而收入卻是相同的?!
一位專業從事稅務風險智能識別的專家講,
如果三個口徑的收入不一致,這家企業可能有問題,可能沒有問題;如果三個口徑的收入完全一致,那只能說明這家企業一定有問題,查它不商量!
還是找個案例吧。
甲公司與乙公司就A工程項目簽訂了一份總額為1200萬元的施工合同,工程已于2019年8月1日開工,約定于2020年12月完工。乙公司已經就工程質量提供了銀行保函,并約定甲公司按完工進度支付98%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尾款2%。截至2020年10月30日,該項目實際發生成本800萬元(預計工程總成本1000萬元),已經收款500萬元。2020年10月30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以后的款項可能無法收回。
首先,我們來討論會計收入的確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乙公司應當按照工程進度確認收入。鑒于該工程預計總成本1000萬元,實際發生成本800萬元,那么依投入法確定的工程進度為80%。截止2020年10月30日,乙公司應當按照1200萬元的合同總額和80%的工程進度,確認收入960萬元。
但是考慮到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可能無法履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乙公司按照已經發生的成本金額確認收入800萬元。
其次,增值稅收入的確認。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鑒于A項目已經開工,乙公司應當按照收款或者合同約定收款金額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
因此,增值稅收入=合同總額×工程進度×合同約定支付比例=940.80萬元。
再次,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乙公司應當按照完工進度確認收入的實現。
在這里,稅法和會計的相同之處,都是按照進度確認收入;不同的是,會計可以考慮能否履約的不可靠因素,而稅法不考慮不可靠因素。
因此,乙公司應當按照960萬元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無論是會計收入,還是增值稅收入,或者企業所得稅收入,三者之間不可能一致。
它們確認收入的依據,既不是開具發票的金額,也不是實際收款金額,而是依據各自的原則。
截止2020年10月30日,甲公司A項目會計確認收入800萬元,增值稅確認收入940.80萬元,而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960萬元。
各位小伙伴,你們在實操中是怎樣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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