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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當月收入次月才開票給客戶,如何確定申報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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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當月收入次月才開票給客戶,如何確定申報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企業當月收入次月才開票給客戶,在申報季度企業所得稅收入時,收入以當季度開票收入為準呢?還是以納稅義務確認的收入為準呢?
解答:
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確認,與是否開具發票是沒有關系的,而是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準。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因此,不管企業是否給客戶開具發票,只要滿足了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的銷售收入確認標準的,企業就應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時,按規定申報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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