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雖小,但他和大家的日常經營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今天小編帶你一起看看哪些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一、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
二、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三、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四、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五、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六、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七、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八、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34號)
九、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142號)
十、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十一、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十二、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十三、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十四、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十五、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總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制和供應軍火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制軍火武器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軍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200號)
以上就是大家想知道的,大家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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