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智能“入侵”版權圈?
2022-03-31
26
小版: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有版權嗎?
答主:人工智能“作品”是否有版權,其實就是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問題。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明確:“著作權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一般需同時具備五個要件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②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范疇;③具有獨創性;④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⑤可復制。顯然,無論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在文學、藝術和科學上的藝術價值多高,都不屬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不符合版權法律權利的主體要求,現階段都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個人建議將其稱之為“人工智能表達”或“人工智能創作物”。
小版:那今后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有可能納入版權保護的范圍?
答主:如果拋開主體不談,確實也有專家和學者根據“獨創性”的原則要求,認為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應該得到著作權法保護”,對此業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支持觀點認為,雖然人工智能是人類設計制造的,但現有的案例已經可以證明人工智能能夠突破人為的預先設計,具有一定的獨創性,重點強調“智能”。如微軟公司的“下一個倫勃朗項目”,以幾百幅荷蘭畫家倫勃朗的畫作為基礎數據,分析和設計算法,然后讓機器人來模仿倫勃朗的風格進行繪畫,機器人最后打印了一張3D圖畫,畫了一幅頭戴帽子、有胡子、臉朝右方的十七世紀三四十歲的歐洲男子肖像,其風格與掛在美術館里的倫勃朗的作品極其相似。研究者認為,這里的機器人的創作物不是簡單的模仿和復制,已經具備了初步的理解和創新能力。
反對觀點認為,無論人工智能多么智能,都是人設計制造和控制的,不可能像人腦一樣具有“靈感”,不具備足夠的獨創性,更多強調“人工”因素。如騰訊財經開發的自動化新聞寫作機器人Dreamwriter,2015年9月10日發表了一篇名為《8月CPI同比上漲2.0% 創12個月新高》的文章。雖然這篇稿子與平常媒體記者采寫、編發的消息稿無異,既引用了統計局的數據,又有國家統計局官員及證券分析師對數據的分析,但Dreamwriter是運用技術按照算法程序預先設定的邏輯結構自動從網絡抓取信息來組合寫稿,它不能分析新聞事件出現的原因和導致的影響,不能分析行情走勢。
小版:那您如何看待這兩種觀點?
答主:依我看來,人工智能目前還屬于科技前沿領域,很多應用都處于試驗階段,既然正反兩方的觀點短時間內很難說服彼此,我們不妨持開放態度,“讓子彈再飛一會”。法律本身就是人類社會發展、技術進步催生的產物,是對成熟生活規范的總結。音樂、電影、計算機軟件等智力成果也并非一出現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是經過很多國家、很多年的爭論才逐漸被納入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中。在不遠的將來,人工智能很可能帶給我們更多更有沖擊力的現實影響,有些甚至是現在難以想象的。況且人工智能涉及的主要還不是法律問題,更迫切要解決的應該是社會倫理、哲學等層面的問題。2017年7月8日,國務院印發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中已經提出了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規、倫理規范和政策體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評估和管控能力”的階段目標,我們應該相信我們人類有足夠的智慧解決人工智能帶來的問題和挑戰。
小版:既然人工智能創作物現階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意味著人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答主:當然不是。保護財產權的法律很多,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創立只有300多年,其保護的權利客體也非常有限。雖然現階段人工智能創作物不能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我們并不否定其藝術、經濟方面的價值。在一定時期內,既有的法律制度和規則體系仍可有效解決人工智能所帶來的挑戰,如物權法可以保護人工智能設備研發、生產、占有者依法對其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從專利和商業秘密保護的角度,也都可以從一定程度上對人工智能創作物提供保護。需要強調的是,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我們在考慮保護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同時,也必須考慮人工智能侵害他人權益、造成他人損害時的救濟問題。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