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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完成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被稅局處罰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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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據深稅三稽罰告〔2022〕98號文顯示,李某某被稅務局通知申報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造成2020年度少繳個人所得稅33796.31 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經通知申報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造成少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是偷稅,對李某某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6898.16元。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深稅三稽罰告〔2022〕98號李某某(納稅人識別號:440102XXXXXXXX6018):對你(地址: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街道曉港中馬路XX號X棟XXX房)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一)違法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經查,你經通知申報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造成2020年度少繳個人所得稅33796.31 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你經通知申報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造成少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是偷稅,對你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6898.16元。 二、你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三、若擬對你罰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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