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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簡易計稅項目取得的專票,能否拿到一般計稅項目來抵扣增值稅?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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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老師,我們建筑企業,簡易計稅項目取得的專票能否拿到一般計稅項目來抵扣增值稅?
答復
不可以的。專門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取得的專票不得抵扣增值稅。
但是對于購買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既用于簡易計稅項目也用于一般計稅項目的,允許抵扣增值稅。
還有,對于企業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簡易計稅項目也用于一般計稅項目的,也允許抵扣增值稅。
對于當期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比如共同性費用等,可以按照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占當期全部銷售額的比例,年底的時候進行一次分攤來做進項稅額轉出。
參考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參考二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參考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參考四
《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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