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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管理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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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異常憑證范圍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大數據分析發現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屬于失聯和走逃企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尚未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
02
異常憑證范圍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規定
(1)尚未申報抵扣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
(3)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納稅人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已納消費稅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消費稅稅款,不足沖減的補繳稅款。
(4)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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