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商標注冊申請需要提交使用證據嗎?如何理解本章中列舉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四條的兩種例外情形?
2022-02-24
25
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商標專用權采取注冊取得原則,不以使用為前提。提交商標注冊申請一般并不要求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使用意圖。
《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立法意圖在于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和增強注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指南》明確“申請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請與其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人為具有現實預期的未來業務,預先適量申請商標”兩種情形不適用《商標法》第四條。所謂“基于防御目的申請與其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主要指商標注冊人在其主營業務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申請注冊與其核心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以防止他人攀附或者污損其在主營業務、核心品牌上已經形成的商譽。所謂“為具有現實預期的未來業務,預先適量申請商標”,主要考慮到實際商業活動中,相關商品或者服務從商業策劃到實際宣傳、推廣、投入市場存在一定的時間差,部分市場主體有提前布局商標注冊、預防可能的商標搶注或者規避侵犯在先權益的需求,故允許申請人適量申請相關商標。
在此尤其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指南》對上述兩種行為給予了一定程度的認定,但這一認可是有限度的,無論哪種情形申請商標都必須適量。超出合理且必要限度地大量申請無真實使用意圖商標的過度防御、過度儲備行為,盡管不以轉讓牟利為目的,但同樣占用了大量商標和行政資源,也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依然可以依法認定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