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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2021年供暖期結束后,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是否有延續?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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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熱點問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第一條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
本條所稱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第二條的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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