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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事信用卡分期還款業務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作為“利息收入”還是“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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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并參照相關應用指南,對于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僅將自初始確認后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累計變動確認為損失準備。《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規范的交易形成的不含重大融資成分(包括根據收入準則不考慮不超過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資成分)的應收款項或合同資產,企業應當始終按照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損失準備。收入準則規范的交易形成的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應收款項或合同資產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規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賃應收款,企業可以作出會計政策選擇,按照相當于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損失準備。除上述情形以外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評估其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已顯著增加,按金融工具發生信用減值的不同階段分別計量其損失準備、確認預期信用損失及其變動。
因此,企業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向其他企業提供的委托貸款、財務擔保或向集團內關聯企業提供的資金借貸等進行減值會計處理時,應當將其發生信用減值的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對不同階段的預期信用損失采用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得采用按照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損失準備的簡化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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