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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熱點問答 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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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因此,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不能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但符合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作為證實支出真實性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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