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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房屋互換,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什么作為契稅的計稅依據(jù)?應由哪方繳納契稅?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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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熱點問題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二條(八)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quán)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jù)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jù),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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