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很多小伙伴咨詢,企業的不征稅收入包括哪些呢?作為不征稅收入有哪些特殊的規定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小編精心整理了關于企業所得稅的不征稅收入相關知識點,我們共同來學習一下~
一、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入包括哪些?
收入總額中可以列為不征稅收入的有: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六條
二、財政性資金適用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
三、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后續使用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于收入時間的確認: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六條
四、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及資產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八條
五、非營利組織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產生的利息屬于免稅收入嗎?
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非營利組織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第一條
六、從稅務機關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額,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若同時符合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三個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七、 社保保障基金投資收入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
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產業投資基金收益、信托投資收益等其他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第一條
八、不征稅收入用于研發活動所產生的費用或者無形資產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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