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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法律問答之勞動合同關系
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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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員工被確認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而被隔離,企業如何支付工資?
答: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文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02
問:員工因政府防疫措施導致無法正常出勤上班的,企業如何支付工資?
答:第一,若企業安排勞動者以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視為員工正常出勤,企業應正常支付工資;員工居家工作量明顯減少的,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調整工資支付金額。
第二,若企業未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遠程辦公,或者勞動者無法通過上述方式提供勞動的,企業可安排勞動者在上述期間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并按相應假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第三,不存在上述兩種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間超過勞動者各類假期累計天數的,企業可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03
問:因政府防疫措施導致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支付員工生活費的金額如何確定?
答: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支付相應的生活費。上海高院在《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五)》中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支付相應的生活費,但上海高院未在解答中明確生活費的具體標準。而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04
企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是否可以緩發工資?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的有關指導意見以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致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支付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05
員工在疫情期間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盡管員工在疫情期間仍堅守工作崗位,但目前新冠肺炎尚不屬于職業病,員工也不屬于參與疫情防護與控制的醫護人員一類的特殊人員,因此目前不能認定為工傷,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06
疫情期間尚處于試用期的員工,工作性質無法居家辦公的,企業是否可以中止試用期?中止期間如何發放工資?
答:1.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由于該員工封控在家期間不具備居家辦公條件,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故公司可以中止勞動合同。
2.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二條:“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中止勞動合同后,由于該員工無法提供勞動,故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07
上海市進入全域封控狀態之前,企業依據當時發布的疫情防控政策,通知新錄用職工于2022年4月6日入職,但上海市至今未解封,工作性質亦無法居家辦公的,是否可以推遲入職時間?
用人單位向應聘人員發出錄用通知書,是單方法律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應聘人員協商變更入職日期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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