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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破產法律問題有哪些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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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確定債權申報期限?
答:尚未確定債權申報期限的案件,應根據疫情防控要求,確定適當的債權申報期限,并視情在相關通知書及公告中明確采取非現場申報方式。
02
疫情防控期間,債權申報及延期如何處理?
答:已確定債權申報期限的案件,可通知債權人或發布公告,采取非現場方式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期限即將屆滿的案件,可視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最長債權申報期限內適當延長,并依法通知全體債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03
疫情防控期間,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方式有哪些?確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按期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如何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債權人會議應盡量采用在線網絡視頻會議或其他非現場方式召開,并可視情采用書面、傳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網絡應用服務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采用非現場方式召開和表決的,應當對參會和表決人員的身份及代表權進行確認,對會議過程進行有效記錄保存,對記載表決內容的電子數據或其他載體及時提取和固定,并由兩名以上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確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按期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可視情延期,并依法通知全體債權人。
04
疫情防控期間,延長債權申報期限或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公告方式及相關要求有哪些?
答:延長債權申報期限或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應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發布公告并說明理由;條件允許的,還可以選擇在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欄張貼、法院官網發布、報紙刊登或者在原定債權申報場所、原定債權人會議召開場所、債務人住所地張貼等方式進行公告。同時,可采用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傳真、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網絡應用服務等能夠確認收悉的簡便方式通知債權人。
05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延長破產案件受理期限?
答:對于已提出破產申請的案件,因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報請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06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搖號指定管理人?
答:疫情防控期間,需通過搖號指定管理人的,采取管理人機構代表參與現場搖號的方式。
07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協助管理人調查?
答:管理人需要到本市相關政府部門或本市以外地區進行現場調查的,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書面申請,向被調查單位出具公函商請其協助調查。
08
疫情防控期間,財產接管如何處理?
答:管理人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及時接管財產的,可視情暫緩交接,但應通知債務人的相關人員做好財產保管及接管的準備工作,并及時向法院報備。法院應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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