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3%降為1%的政策執行到什么時候?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3月31日。”
2、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此項政策適用主體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一是,不區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的,均可適用政策。二是,一般納稅人不能適用此政策,無論是免稅政策還是暫停預繳政策,一般納稅人均不適用。
3、小規模享受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如何填寫申報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規定:“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年,國家出臺了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政策。需要說明的是,該政策與今年新出臺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并不矛盾,政策仍然有效且按現行口徑繼續執行。
具體來說,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所有應稅銷售收入均適用3%征收率的,可以全部享受免稅政策;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含有5%征收率的,若符合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口徑的,那么5%征收率也可以享受免稅政策,若不符合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口徑,則3%征收率部分可以享受免稅,5%征收率部分需要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具體到申報表的填寫,舉例說明:
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2年二季度預計銷售貨物收入40萬元左右,沒有其他免稅項目,由于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適用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不用選擇減免性質代碼,如納稅人是企業,將40萬元的免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即可;如納稅人是個體工商戶,填寫在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如果上述納稅人收入不是40萬元而是60萬元,其他條件相同,則由于季度銷售額超過了45萬元,應適用新出臺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60萬元銷售額應全部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同時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選擇減免項目“小規模納稅人3%征收率銷售額免征增值稅”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01045308”,填寫對應免稅銷售額60萬元。
4、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部分放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不涉及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和下游企業抵扣要求,對自己取得的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稅政策,部分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放棄免稅無需提供書面聲明材料,在開具3%等征收率發票時系統會記錄納稅人未開具免稅發票的原因。
舉例說明:一家制造業小規模納稅人,全部銷售額均為銷售貨物,適用3%征收率。預計2022年4月份銷售額80萬元,其中30萬元下游企業要求開具專用發票,其他的50萬元下游企業無特殊要求。該公司可以針對30萬元收入放棄免稅、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計算繳納0.9萬元增值稅;其余的50萬元銷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開具免稅普通發票。
5、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怎么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規定:“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票。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需要強調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免稅普通發票,指的是應開具稅率欄次標注“免稅”的普通發票,而不要選擇3%、1%、0等征收率。
6、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銷售退回如何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規定:“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7、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規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規定“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第七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8、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規定:“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
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10、納稅人可以自什么時候開始申請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規定:“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1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中增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分別指的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規定:“四、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五、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12、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到每月幾號?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規定:“十一、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13、納稅人享受留抵退稅后還能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規定:“十、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14、即適用免抵退稅又適用留抵退稅納稅人申請退稅順序有先后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規定:“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15、納稅人退回留抵退稅款,想享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應如何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規定:“三、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第十條的規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見附件2)。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后,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并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6、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和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規定:“四、此前已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相關規定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額,在2022年度可分別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存貨等相關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此前已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不再調整;對無法劃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17、生產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免抵退稅申報程序和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四、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
……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
(七)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生產企業還需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的)。……”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規定:“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18、外貿企業辦理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五、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的申報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
……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二、出口退(免)稅申報
(七)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過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規定:“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19、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能否抵扣上一環節已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9號)規定:“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抵扣稅款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
20、電子商務行業企業有什么稅收優惠?
所有電商經營者均可與線下納稅人一樣享受現行有效的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放寬后的條件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300人以下,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有各地依法出臺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也可享受。
21、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是什么?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第一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規定:“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高新技術企業稅率優惠與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是否可以疊加享受?
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23、一家年應納稅所得額320萬元的企業,其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內的部分,可以減免稅款嗎?
不能。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已經超過300萬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4、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是否包括分支機構的部分?
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5、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今年預繳時怎樣判斷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規定:“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6、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規定:“七、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若按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7、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申報時,是否需要提前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規定:“三、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8、預繳時怎樣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規定:“四、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9、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怎么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規定:“六、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0、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是多少?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一、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三、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四、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規定:“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31、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規定:“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32、哪些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范圍見附件)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二、制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六、《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七、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規定:“一、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33、中小微企業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規定:“一、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4、2021年已列入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的企業,2022年是否需重新申報?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5個部門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號)規定:“二、2021年已列入清單的企業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稅收優惠政策(進口環節增值稅分期納稅政策除外),2022年需重新申報。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應于2022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報系統(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請,并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連同必要證明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地方發展改革委確定接受單位)。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須在提交申請時一并提交。”
35、2021年因客觀原因未能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能否補充申請?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5個部門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2〕390號)規定:“三、鑒于2021年國家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重點軟件企業確認工作方式發生調整,2021年因客觀原因未能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可于2022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在信息填報系統“補充申請”欄目提出補充申報申請;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審核通過后,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6日,在信息填報系統“補充申請”欄目完成信息填寫,正式申請列入2020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重點軟件企業清單。企業應按照附件3要求提交證明材料,包括經審計的2020年度企業會計報告在內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數據應體現2020年度企業實際情況。”
36、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現在還有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嗎?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三條規定,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第十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規定執行。第十四條規定,本通知所稱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第一條規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9號 )第一條規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三、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四、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37、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有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38、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內容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規定:“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 減免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規定:“ 一、對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9、小型微利企業如何申報享受“六稅兩費”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規定:“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一)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二)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因此,企業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直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稅務總局3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優惠。
40、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逾期未登記的,是否可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規定:“二、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時“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上述納稅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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