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損失已經核銷,又收回來了怎么做賬”?對于壞賬損失,幾乎每個企業都能涉及的到,那么,今天就說一說壞賬損失。
什么是壞賬損失?
壞賬損失顧名思義就是收不回來的錢,那么,是不是所有不能收回的錢都確認為壞賬呢?確認壞賬應該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
1、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的賬款;
2、債務人破產,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的賬款;
3、債務人較長時期內未履行其償債義務,并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賬款。
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就可以確認為壞賬準備,其中第3個條件是需要會計人員作出職業判斷的。
計提壞賬損失,及會計分錄
壞賬如何計提,如何確認?又收回怎分沖銷?如何年末結轉?下面以一個案例說清~
案例1:濤哥一般納稅人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銷售一批A商品,銷售的總額為120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13%,商品已經發出,B公司并且驗收,但是貨款沒有收回。
1.那么,此時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B公司 1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6.2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3.8
2.如果年底12月31日這個賬款還沒有收回來,公司評估即將有可能發生10%的壞賬,這10%很有可能收不回來了,那么,就要計提120*10%=12萬元的壞賬:
借:信用減值損失 12
貸:壞賬準備 12
備注:值得注意的是,這12萬不是真正發生的壞賬損失,只是你計提的有可能發生的,所以,剛好卡在年末,根據稅法的規定,這筆計提的12萬不能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處理:納稅調增,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實際發生損失再稅前扣除,沖抵遞延所得稅資產。
3.2021年1月份,濤哥公司收回B公司的貨款106萬元。經過審查認定,14萬是無法收回來了,可以確認為壞賬損失了。
借:銀行存款 106 壞賬準備 14
貸:應收賬款—B公司 120
4.B公司后來財務狀況有了好轉,又支付了4萬元,那么就要重回壞賬:
借:銀行存款 4
貸:壞賬準備 4
或者:
借:應收賬款-B公司 4
貸:壞賬準備 4
借:銀行存款 4
貸:應收賬款-B公司 4
兩個分錄都可以的,是一樣的。
5.年底結轉壞賬準備分錄:
借:壞賬準備 4
貸:信用減值損失 4
核銷壞賬損失過程中,
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才能做到合規?
核銷壞賬:按程序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核銷壞賬損失,應按照一定的內部程序進行會計處理。
在計提壞賬準備階段,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會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公司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當年預計將發生的應收款或預付款壞賬,按計提壞賬準備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而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則不計提減值準備。
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需按一定的要求在報表中予以列示。資產負債表中的“應收賬款”“預付款項”等應收資產項目,根據“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等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數,減去“壞賬準備”科目中有關預付款項計提的壞賬準備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對有證據證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企業需經過一定的程序予以核銷。具體程序一般由該企業的《會計核算制度》等財務方面的內部文件確定。一般的流程是: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財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法律事務部提供或確認證明相關資產損失的法律文書及相關資料,提請公司總經理、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經批準后,作為壞賬損失沖銷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
稅前列支:需要滿足必要條件
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的規定,滿足一定的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謂損失,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等。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同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因此,企業需準確判斷資產損失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相關條件,準確進行稅前扣除。
確保合規: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還須留存相關的資料備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的規定,自2017年度起,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因此,目前企業無須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那么,企業的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留存備查哪些材料呢?對此,《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作了列舉:相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另外建議,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壞賬損失時,可準備一份書面說明,說明中應至少包括公司相關決策機構的審批意見、損失金額和相應的書面證據、形成的過程及原因、追蹤催討采取的措施、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等內容。
能否稅前扣除?
壞賬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是要真正發生的壞賬,計提的就不可以扣除,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1實際發生與收入有關合理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包括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或者其他的支出等。損失就是盤虧,報廢,損毀和轉讓損失呆賬等等。
2.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企業所得稅前要扣除,就要準確的判斷是否符合扣除的條件,另外,還需要留存相關的資料進行被查,留痕跡。
以上內容大家都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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