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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企業紅線外的稅務處理原則是什么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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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紅線外成本是否可以抵扣?回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回復時間:2019-05-27 19:06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異地人防(紅線外)建設費是否可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咨詢時間:2020-02-27 11:14回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肇慶市稅務局答::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在項目建設用地紅線外為政府建設公共設施或其他工程發生的支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一)項確定的相關性原則,納稅人如果能提供國土房管部門的協議、補充協議,或者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的,允許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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