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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調整后納稅人開具原稅率發票有何要求?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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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的規定,
"十三、關于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附件2),申請暫時開票。暫時開票權限有效期為24小時,納稅人取得臨時開票權限后,應在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的發票。
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時,應將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款收據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以備查驗。
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的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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